人社部、最高法: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II
所属分类: 近期要闻
发布时间:2020-08-10
三、劳动合同类
案例10.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1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情形中的“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也作了相同的分类规定。
本案中,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食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食品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1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2013年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该银行与乐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为100万元。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某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乐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2018年3月1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19年2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9年9月,银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乐某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竞业限制义务,是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履行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发挥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案例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日,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安全员,月工资为3500元,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获批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8年9月30日,张某与物业公司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认可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张某分别在休息日工作15天、10天,物业公司既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物业公司以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未予支付。2018年10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8046元(3500元÷21.75天X25天X200%)。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828元(3500元÷21.75天X15天X200%),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经审批,物业公司能否仅凭与张某的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不能实行。
本案中,张某所在的安全员岗位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此期间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依法可以不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物业公司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对张某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此期间张某实行标准工时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
案例14.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基本案情: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为此,孙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模具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后模具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7月底,孙某要求模具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要求模具公司按原工作地点及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模具公司对孙某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如用人单位须对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作出合理说明,防止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即防止其权利的滥用。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辅助岗",该岗位不属固定或专业岗位;模具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孙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孙某并无针对性;同时,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模具公司亦与孙某进行了沟通协商,给出了包括在原工作地点适当调整岗位等多种选择方案,体现了对孙某劳动权益的尊重;且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孙某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孙某也完全能够胜任;最后,孙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该地点变更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侵害,故依法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四、其他类
案例15.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受开除处分的,原单位能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日,刘某与某科学院(某地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签订了6年期聘用合同,到科学院从事科研工作。2017年10月,刘某与科学院订立离岗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与科学院保留人事关系,到某企业从事科研创新工作,期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2018年9月,刘某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被认定存在大量伪造数据及捏造事实,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院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刘某认为其离岗创业期间与科学院仅保留人事关系,根据离岗协议及聘用合同约定,应由企业进行管理,科学院无权对其作出人事处理,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科学院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离岗创业期间受开除处分,科学院能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部规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件)将人员范围限定为“科研人员",除对离岗创业期限有补充条款外,上述条款均继续有效。依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并不改变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也不改变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也即,不同于《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等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上述情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并规定人事关系终止或聘用合同解除的,属于法定解除情形,双方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解除。
本案中,刘某在离岗创业期间身份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条例》及《规定》的适用范围。科学院依法依规对刘某给予开除处分,刘某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根据《条例》《规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本案离岗协议及聘用合同所涉离岗创业期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的约定,应理解为是对刘某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的安排,并不改变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受管理地位。因此,科学院依据处分决定解除与刘某的聘用合同,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故依法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关键词: 人社部、最高法: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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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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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多名律师通过中(初)级职称评审
Time: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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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担使命,党员律师当先锋
Time: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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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开展《律所及律师涉税问题》学习培训
Time: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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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一夏--昊通所川西竹海游
Time: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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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受邀为茂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
Time: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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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抗疫,温暖随行
Time: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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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受邀为国药集团四川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合规专项培训
Time: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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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入库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外聘律师事务所
Time: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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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节绽放在“百花深处”的巾帼们
Time: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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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党建新风,筑防控长城
Time: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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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受邀为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开展法律培训
Time: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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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召开2021年总结会暨2022年新春团拜会
Time: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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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三名律师当选新一届地方政协委员
Time: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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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多名律师被评定为多领域“专业律师”
Time: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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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响应凉山州司法局号召,参与四川省学习贯彻法律援助法宣传活动
Time: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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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为国药集团四川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政府采购法律培训讲座
Time: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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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设备管理分公司开展法律培训讲座
Time: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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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获评“2021年度优秀爱心企业”称号
Time: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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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好律师 正义的守护者
Time: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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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北海涠洲岛之旅
Time: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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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 昊通律师送法下乡
Time: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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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所,八周岁生日快乐!
Time: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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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公益 || 助力脱贫勇担当,捐资助学结硕果
Time: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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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公益 || 法律援助暖人心 真诚致谢送锦旗
Time: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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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公益 || 勇担社会责任,免费服务民企
Time: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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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华诞之际,昊通所喜获“高新区先进党组织、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等多项荣誉称号
Time: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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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长征精神”主题党日活动
Time: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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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获评“2019-2020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Time: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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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邓启律师获评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
Time: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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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行民法典担保制度专题学习会
Time: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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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办党史专题学习会
Time: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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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组织律师集体收看全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专题辅导课
Time: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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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手插花 魅力巾帼”女神节插花活动
Time: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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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所召开2020年年终总结大会暨2021年新春茶话会
Time: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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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映华一行到昊通凉山分所指导、调研
Time: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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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易姝丽律师参加成都律师乒乓球公开赛并获佳绩
Time: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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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褚志娟律师受邀为旅投航发公司进行招投标专题培训
Time: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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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西昌学院三支部与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开展座谈交流
Time: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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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夏文铎、孙雷律师受聘为遂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Time: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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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七周年 || 前尘与新光
Time: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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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师为顾问单位开展法律培训
Time: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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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入选成都银行2020年地方政府专项债法律咨询服务供应商
Time: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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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行“刑民交叉案件”专题法律培训会
Time: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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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所召开2020年中总结汇报&团建拓展活动
Time: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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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入库成都农商银行2020年度合作律师事务所名单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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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凉山州禁毒协会 禁毒宣传活动纪实
Time: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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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师积极参与禁毒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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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参加西昌市司法局“送法进彝乡”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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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多名律师被评定为多领域专业律师
Time: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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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守望相助、暖心细流”获高新区玉成街道赠锦旗
Time: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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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作总结会暨2020年新春团拜会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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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荣获高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夏文铎、邓启律师被评为高新区“优秀律师”
Time: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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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荣获高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夏文铎、邓启律师被评为高新区“优秀律师”
Time: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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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与法制同行 II 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应邀参与“预防校园欺凌-法律护航青春”法制教育主题宣讲活动 发布时间:2017-10-09
Time: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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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合伙人孙雷律师受邀为四川蜀九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管人员提供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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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夏文铎律师受邀参与泰国驻成都总领馆和四川省商务厅举办的投资考察团赴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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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余世飞、曹燕玲、彭娟律师受邀为芳草街街道办辖区内初创企业提供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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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动态 | 铭记历史,弘扬抗战精神—我所组织观看抗战胜利 80 周年纪念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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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实施的两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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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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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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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四川超龄等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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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干货速递——人人必知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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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员工提出辞职, 公司第二天就要员工离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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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员工在同事私聊群调侃领导被开除!法院:公司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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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被罚事件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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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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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可获“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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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典型罪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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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典型罪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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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共71条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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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Time: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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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
Time: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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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指导意见
Time: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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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新规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Time: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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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3起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
Time: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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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附全文)
Time: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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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Time: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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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Time: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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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Time: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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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Time: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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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Time: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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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商业秘密新规、加强对涉及网络侵权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指导
Time: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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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
Time: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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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民法典主要内容)
Time: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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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惩罚规定有效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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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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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人可以取保候审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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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子女抚养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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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程序费用是什么?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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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指那些?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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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被起诉离婚,会影响孩子抚养权判决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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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离婚孩子会判给另一方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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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Time: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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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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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I
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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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II
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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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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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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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部、文旅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Time: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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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部、文旅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Time: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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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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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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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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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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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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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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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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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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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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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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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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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司法保障意见和典型案例
Time: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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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NEWS 热点新闻 法律新闻 近期要闻 咨询电话 HOTLINE 404594185@qq.com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凯乐国际2栋5楼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A座10楼4号
Time: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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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司法保障意见和典型案例
Time: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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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民法典主要内容)
Time: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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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民法典主要内容)
Time: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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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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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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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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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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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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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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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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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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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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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Time: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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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Time: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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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Time: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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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Time: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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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Time: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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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Time: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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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Time: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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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一些涉法问题答记者问
Time: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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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一些涉法问题答记者问
Time: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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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一些涉法问题答记者问
Time: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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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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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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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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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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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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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两个执行意见及典型案例(附案例)
Time: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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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上)
Time: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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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
Time: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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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Time: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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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解释及其参考案例
Time: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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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诉前公告程序
Time: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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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兴奋剂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Time: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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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九会议纪要正式颁布
Time: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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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案例
Time: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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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实施的一批新规,与你有关
Time: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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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Time: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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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一批新规将开始实施
Time: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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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
Time: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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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官方“答疑”
Time: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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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士尼改了:将允许自带这类食品进园!
Time: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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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Time: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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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将于12月1日上岗!
Time: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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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5年凉茶广告之争落幕!最高院改判:加多宝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Time: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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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负翁(no lao lai)”们,你们翻身chongsheng)的机会来了!
Time: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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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规:这些将会影响你我的生活
Time: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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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马伊琍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那么离婚财产究竟怎么分?
Time: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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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政策与你有关!
Time: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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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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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Time: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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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偷换商家二维码
Time: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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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315.94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Time: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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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文涛同志调研指导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筹建党组织工作
Time: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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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文涛同志调研指导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筹建党组织工作
Time: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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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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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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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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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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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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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Time: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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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首次发布(一)
Time: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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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首次发布(二)
Time: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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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可能触犯五项罪名
Time: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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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Time: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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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规则与法律依据
Time: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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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人肉搜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最高判7年!
Time:2017-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