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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死亡且无继承人,房屋过户如何办理?

【以案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死亡且无继承人,房屋过户如何办理?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李帅律师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1-07-26 16:0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尚未过户,卖方死亡,在卖方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民政局配合办理过户。

【以案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死亡且无继承人,房屋过户如何办理?

【概要描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尚未过户,卖方死亡,在卖方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民政局配合办理过户。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李帅律师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1-07-2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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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尚未过户,卖方死亡,在卖方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民政局配合办理过户。

 

【基本案情】2014年,唐某夫妻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1合同,约定由唐某夫妻购买张某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某处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后,唐某夫妻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办理了收房手续,收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于此。因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根据政策规定,该房屋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因此,该房屋自2015年8月登记在张某名下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该房屋达到过户条件,但卖方张某已于2017年自杀身亡。经查,张某生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和弟均先于其死亡,张某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这让过户事宜陷入困境。

2021年《民法典》生效施行。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据此,唐某夫妻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事宜。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张某死亡后,未有遗嘱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作为张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可以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并应配合唐某夫妻履行相应职责。

 

【法院判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唐某夫妻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的案涉房屋归唐某夫妻所有,由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协助原告唐某夫妻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办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唐某夫妻自行承担。

 

【处理结果】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亦在指定的时间内配合唐某夫妻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现,唐某夫妻已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案件索引】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参考意义】1982年9月,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并于同年12月写入宪法。随着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工作压力逐渐增加,不婚不育率也逐渐攀升。这将导致在今后的商事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越老越多的交易尚未全部完成,一方便死亡而又无任何继承人的情况。对此种情形,本案具有相应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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