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规则与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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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职要担保,是不是合法?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王某与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3月王某持当初进公司时的收据申请仲裁,要求退还保证金1000元。本案保证金应否退还?

  裁判要点:

  保证金应当退还王某。

  裁判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达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目前司法界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观点,各地的司法意见也是不一致的。

  关于此种情况,本文重点阐述四川省司法界关于这个问题认识的发展和变化。

  案例:四川省高院判决《川民申118号》、《川民申1233号》。该两份裁判文书均作了如下阐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待遇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司法观点的变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中第18条,已经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解答和出具了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3、病假和医疗期怎么计算?

  病假和医疗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病假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的范畴,而医疗期是法定期间,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二者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普通病假因为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因此,关于准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医嘱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而医疗期的计算,则要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特别地: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 劳动者欠薪就解约,理据是否足?

  案例:

  王某2015年7月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资按月发放,每月为5000元,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2017年3月底,由于装饰公司拖欠王某2017年1-3月工资,王某向该装饰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装饰公司明确表示王某是自己主动离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裁判要点:

  1、某装饰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

  2、王某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装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规则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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