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认定偷换商家二维码
- 分类:近期要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5-2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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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案情: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某等4人先后在甲市、乙市等地沿街店铺,趁无人之机,将商户的收款二维码账户替换为张某等人控制的二维码账户,从而获取顾客扫码支付给商户的钱款
如何认定偷换商家二维码
【概要描述】案情: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某等4人先后在甲市、乙市等地沿街店铺,趁无人之机,将商户的收款二维码账户替换为张某等人控制的二维码账户,从而获取顾客扫码支付给商户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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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2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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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某等4人先后在甲市、乙市等地沿街店铺,趁无人之机,将商户的收款二维码账户替换为张某等人控制的二维码账户,从而获取顾客扫码支付给商户的钱款。截至案发,张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作案200余起,非法获利2.9万余元。
随着消费者通过二维码向商家制定的账户支付货款成为新型支付方式,新型的犯罪方式也随之而来。对于针对这种新型支付方式的犯罪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
一、认为其构成盗窃罪
认为其构成盗窃罪。该案中商户之所以受损是因为行为人将二维码所承载的财产转移链接数据偷偷进行了更改,从而改变了存款去向的本来路径,使欠款非法流入行为人的账号中,消费者在取得商品或服务后已付款,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却因此未获对价钱款,其本质是一种平和的秘密窃取行为。
二、属于诈骗罪
本案中,消费者获得商品后,应该支付商家钱款,但被冒用的二维码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本应支付给商家的财物。因而构成被骗人是消费者,被害人是商家的三角诈骗。
三、属于侵占罪
因为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始终没有进入行为人的账户,商家从来没有占有该款项,行为人对于非法取得的商家的财产负有返还义务,却拒不返还。
司法实务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都认为属于盗窃罪。因为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调换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得消费者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比如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王某、钟某等犯盗窃罪,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等犯盗窃罪等案件中,行为人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钱款的行为都被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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