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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1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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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条例》的发布填补了政府投资领域的监管空白,结束了此前权责不明、无法可依的状况,该《条例》全文共三十九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强调一下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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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条例》的发布填补了政府投资领域的监管空白,结束了此前权责不明、无法可依的状况,该《条例》全文共三十九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强调一下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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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条例》的发布填补了政府投资领域的监管空白,结束了此前权责不明、无法可依的状况,该《条例》全文共三十九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强调一下几方面内容:
★在投资领域方面,《条例》明确指出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项目,并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既避免了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与民争利的情况,又解决了政府投资边界不清的问题,《条例》同时指出对于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也可以适当注入资本金、提供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有助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在投资原则方面,考虑基建相关财政支出压力较大,叠加减费降税背景下财政收入增长不足,《条例》强调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并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杜绝新增隐性债务风险。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特别强调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并将对无视规范继续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停拨资金、责令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在此要求下,地方融资平台“工程总承包+融资”模式将受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将进一步规范。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次修改主要强调了一下几方面内容:
★强化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增加了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创新管理方式,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办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总体架构。国家加快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管理的推进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
★明确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在线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基本要求。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另行提供;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企业和群众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布
近日,司法部印发第144号令,颁布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自2019年6月1起实施。这次修改,主要强调了一下几方面内容:
★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一是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如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并对不予受理情形的表述更加清晰;二是规定了便民利民措施,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并处理;三是规定了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也可以提出投诉;四是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投诉的权利。
★进一步增强对投诉人的权利保护。一是明确立法目的是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投诉材料,并完善投诉材料补充程序;三是进一步规范告知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人的各项告知必须书面作出;四是明确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可以对投诉处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进一步增强投诉针对性。一是明确投诉人的范围是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是将投诉期限明确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出具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鉴定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三是保障对投诉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举报权。
★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一是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依法直接处理;二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三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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