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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民事案例 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民事案例 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2-02-25 11:3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民事案例 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2-02-2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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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是继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后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共有9个案例,涉及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还能不能住、父母对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说不、垫资照顾“空巢”老人费用由谁来担、对劳动者就业实施地域歧视精神抚慰金要不要赔、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能不能拦、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后毁约违约金应不应赔、助人为乐担不担责、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侵不侵权、好意同乘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能不能减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贴民法典实施的问题

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与助人为乐相关的两个案例

 

案例

乐于助人且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助人为乐、社风文明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初,徐某某与李某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陪护各自家人。2019年3月1日晚上8时许,徐某某见骨科病房开水房附近走道上有积水,就使用拖把对医院开水房进行清理,又使用该拖把对楼道走廊进行了擦拭,导致所涉地面潮湿。当晚,李某某步行至上述位置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该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由受医院委托的保洁人员负责,保洁人员的保洁时间为每天05:30-9:30、13:00-17:00。李某某于晚上8时10分摔伤,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处于非保洁时间,案涉公共区域无人进行卫生保洁。李某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其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8136.27元。李某某遂起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徐某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6585.87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摔伤的时间段内,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骨科开水房及走廊等公共区域处于无人保洁的状态。李某某摔伤前,开水房有积水,开水房附近的走廊有点状或片状的水渍,经过此处的行人有滑倒摔伤的危险,具有安全隐患。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对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水渍进行保洁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跌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某行走时疏于注意,应自担部分损失。徐某某出于好意,用保洁人员放在走廊里的拖把清理开水房的积水及附近走廊里的水渍,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判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69599.02元。

三、典型意义

乐于助人、善意施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热议。一度出现了公众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不敢扶、不愿扶的现象,影响了人们实施善意行为的积极性。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徐某某助人为乐的行为不具有过错,不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应予提倡和鼓励,旗帜鲜明为助人为乐者撑腰,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法律的温情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案免除了乐于助人的后顾之忧,对于弘扬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我为人人、人人向善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

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同乘人损害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好意同乘、善意施惠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9日,徐某驾驶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某县建设西路与某大道交叉路口,与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时,沈某某无偿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住院治疗18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沈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蒋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69477.34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蒋某某、徐某应向沈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沈某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沈某某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沈某某受伤,徐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沈某某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沈某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6559.99元,徐某按70%比例赔偿沈某某经济损失合计85091.99元。

三、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通过溯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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