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所属分类: 近期要闻
发布时间:2020-05-12
十六、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旺斯公司)所有并由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光船租赁的“达飞佛罗里达”轮与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克韦尔公司)所有的“舟山”轮发生碰撞,致使“达飞佛罗里达”轮泄漏燃油共计613.28吨。上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包括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敏公司)在内的各清污单位进行清污作业。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对案涉碰撞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准许罗克韦尔公司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晟敏公司在债权登记期间就案涉费用申请债权登记并得以准许。晟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罗克韦尔公司连带支付应急处置费2299.53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晟敏公司对碰撞事故引发的污染损害进行防污清污措施,有权向责任方主张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确认该合理费用数额为923.40万元。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分别为漏油船舶的所有人和登记光船承租人,应承担上述费用。罗克韦尔公司并非漏油船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晟敏公司对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享有防污清污费923.40万元的债权,其就上述债权可参与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为案涉碰撞事故设立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确认的船舶使用费、作业人员费用标准过低,应予调整。除本金外,晟敏公司主张的防污清污费利息亦应支持。罗克韦尔公司系具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按照其50%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支付防污清污费人民币1580.46万元(含已预付费用人民币757.72万元)及利息;罗克韦尔公司支付防污清污费人民币790.23万元及利息。
十七、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一村委会)与苏廷祥签订一份《草原承包合同书》,将草原104亩发包给苏廷祥,期限30年,收取承包费7020元。2007年2月6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黑龙江省讷河市雨亭国家湿地公园被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苏廷祥承包的草原包含在内。2019年2月1日,讷河市自然资源局对五一村委会下发通知,要求其将包含湿地的发包合同解除、迁出承包户,恢复土地原始地貌,做好湿地环境保护。五一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草原承包合同书》,苏廷祥迁出湿地。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草原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案涉地块被划归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五一村委会应将剩余期限的承包费退还给苏廷祥。苏廷祥应迁出湿地,其因迁出湿地受有损失的,可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解除《草原承包合同书》,五一村委会退还苏廷祥土地承包费2250元,苏廷祥迁出湿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十八、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煤炭公司)的《采矿许可证》上所载矿区面积是0.18平方公里,但其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地质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勘探合同中,委托江西地质青海分公司勘探矿区外围12.20平方公里的煤炭资源量。后因江源煤炭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双方成讼。
【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源煤炭公司在未取得野马滩探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发包,对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江西地质青海分公司明知江源煤炭公司未取得探矿权,在签订勘探合同后实施探矿行为,对案涉合同无效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亦有过错。江西地质青海分公司实际给付的施工费用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部分,驳回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源煤炭公司对约定勘探的矿区范围并未取得探矿权,案涉勘探合同约定的探矿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在计算具体施工费用存在认定事实不当,改判支持了江源煤炭公司部分施工费用。
十九、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012年3月,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化公司)分别签订《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约定中节能公司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为煤焦化公司建设一套干熄焦系统,以及汽轮发电站和配套循环水站,并在合同期结束后无偿转让建设项目所有权,煤焦化公司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2012年12月,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罗炎明与中节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案涉节能项目已竣工投产,双方亦确认2014年4月30日为项目节能效益分享起始日,但煤焦化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中节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煤焦化公司向其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逾期支付该款项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9949.39万元,建业公司、罗焱明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遵守。煤焦化公司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构成违约。且其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已明显超出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应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中节能公司依据《保证合同》要求建业公司、罗焱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一审判决,煤焦化公司向中节能公司支付《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项下节能效益分享款13823.9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建业公司、罗焱明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煤焦化公司向中节能公司支付《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项下节能效益分享款3046.4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2017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道一公司签订《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以下简称《赔偿合同书》),约定道一公司赔偿229.03万元。2017年8月,道一公司支付赔偿款70万元后,剩余两期赔偿款均未按约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至法院,要求道一公司继续履行《赔偿合同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赔偿合同书》合法有效。道一公司应按约支付赔偿款及后评估费用等。一审判决,道一公司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赔偿款本金159.0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评估费用。
二十一、倪恩纯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起,倪恩纯在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司通公司)放射性岗位工作。2014年被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2015年2月至6月,倪恩纯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对普利司通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PT机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日常监管记录等相关信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4月对普利司通公司进行了处罚,但无2004年至2013年底对普利司通公司PT机的日常监查记录。倪恩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普利司通公司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违法。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普利司通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其在2009年普利司通公司申请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的行政许可时,即应知道该企业有安装使用射线装置的计划,但直至2015年因倪恩纯举报才对普利司通公司进行检查,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疏漏。一审判决,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自2009年至2013年底未对普利司通公司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十二、朱晓琛诉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朱晓琛通过生态环境部12369网上平台举报安阳县环境保护局辖区内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放问题。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网上举报平台信息显示该举报已受理,结论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环境违法问题。2018年9月7日,朱晓琛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公开前述举报案件相关环境信息等。9月20日,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答复,不予公开所申请信息。朱晓琛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对所举报案件的处理结论及意见,重新调查和处理;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裁判结果】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12369号网络举报平台回复结论,没有证据或主要证据不足;以未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由,不予公开朱晓琛申请公开的信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支持朱晓琛申请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等诉讼请求。
二十三、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展公司)位于长江支流沱江流域,是内江市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四川省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3月,四川省岷、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会同内江市环境执法支队对鸿展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废水总排污口的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每两小时一次开展自动取样监测采集数据,取样泵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采样管道不能采样,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实时监控排放废水水质情况,自动监控所测数据明显失真。经采样检测,当日化学需氧量、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61倍、1.05倍。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依法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鸿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展公司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化学需氧量超标、仪器无法采到水样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维人员检修、查找问题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考量鸿展公司存在12个月内连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污染物排放浓度非一般性超标,以及该公司能够配合执法,超标排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一审判决驳回鸿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十四、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淀区环境局)至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以下简称国旅卫生保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水污染处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次日,海淀区环境局对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淀区环境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等相关程序,对国旅卫生保健中心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海淀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十五、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9月,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乃志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下,对其租赁的海边空地(实为海滩涂)利用机械和车辆从外运来泥土、建筑废料进行场地平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准备建设冷冻厂。2017年10月,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北海海洋渔业局)对该围填海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测定乃志公司填占海域面积为0.38公顷。经听取乃志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召开听证会,并经两次会审,北海海洋渔业局认定乃志公司填占海域行为违法,于2018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乃志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五倍计256.77万元的罚款。乃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北海海洋渔业局享有海洋行政处罚职权,乃志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围海、填海活动,非法占用海域0.38公顷,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北海海洋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乃志公司的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十六、三沙市渔政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有的“椰丰616”号运输船装载250吨砗磲贝壳,过程中,被海南省海警第三支队查获,将该船押解移送至三沙市渔政支队处理。经鉴定,上述贝壳98%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总价格为37.35万元。三沙市渔政支队于2018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砗磲贝壳250吨,按实物价值三倍罚款人民币112.05万元。盈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三沙市渔政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盈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7月,三沙市渔政支队在海南日报刊登《催告书》,催促盈海公司在收到该催告十日内履行义务。但盈海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三沙市渔政支队于2019年9月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
二十七、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龙岩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眼科医院)拟选址龙岩市新罗区丰华商城(以下简称丰华商城)1号楼一层、二层改造建设眼科医院,并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许可。2017年6月,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原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新罗生态环境局)公示受理该审批事项,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并于同年9月,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林海等51人系丰华商城的业主或经营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批复。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丰华商城系以居住为主要功能,在此区域建设眼科医院应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龙岩眼科医院作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征求丰华商城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龙岩眼科医院提供的《公众参与个人调查表》中公众参与材料内容不真实不可靠,新罗生态环境局未尽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作出的批复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十八、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诉珲春市牧业管理局草原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案涉草地为岩山沟247.50公顷草原,位于吉林省珲春市板石镇湖龙村。1992年11月,原国家林业部向吉林省珲春林业局(以下简称珲春林业局)颁发《国有林权证》,将包括案涉草原在内的林地交由其管理、占有、使用。1989年10月,珲春林业局与珲春市政府签订《牧业用地委托经营书》,同年12月,与板石乡政府签订《牧业用地委托经营书》,并依据上述两份合同给珲春市板石镇湖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湖龙村)颁发草原证,1996年换发《牧业用地使用权证》。2008年6月,珲春市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珲春牧业局)向湖龙村颁发面积为416.50公顷(包含案涉争议草地)的《吉林省草原使用权证》,用地范围与1996年权证一致,使用期限15+30年。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将案涉岩山沟草地中162公顷纳入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珲春林业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珲春牧业局颁发给湖龙村的面积为416.50公顷的《吉林省草原使用权证》。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珲春林业局作为案涉林地的合法经营权人,是本案适格原告。珲春牧业局为湖龙村颁发《吉林省草原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基于《牧业用地委托经营书》而实施的行政许可,因该经营书已于2004年11月终止,颁证行为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上述草原使用权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珲春牧业局的颁证行为无事实依据,且案涉草地中162公顷已被纳入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无论牧业局颁证行为是否合法,依法都应予撤销,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十九、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文运合作社)与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津县人民政府)签订《文运水产养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文运合作社在白水江三级电站库区投资建设水产养殖项目。协议签订后,文运合作社于2017年2月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环评备案。2018年8月,盐津县人民政府函告文运合作社,以案涉养殖行为不符合盐津“生态功能县”建设及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等为由,解除《合作协议》。文运合作社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但要求盐津县人民政府赔偿因履行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经鉴定,文运合作社投入的硬件设施设备价值65.72万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盐津县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但应对文运合作社的投入损失予以补偿。一审判决,解除《合作协议》,盐津县人民政府补偿文运合作社因履行《合作协议》而投入的硬件设施设备损失65.72万元,鉴定费5万元,合计70.72万元。
三十、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翔公司)系“镇康县麦地河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人,该探矿权最后一次延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2011年8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建设。得翔公司探矿权所涉项目位于上述水库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康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函告得翔公司,勘察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申报延续登记。2014年6月,双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对案涉探矿权进行评估,鉴定意见确定该探矿权价值3053.18万元。得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康县人民政府补偿其经济损失3053.18万,勘探支出本息1363.42万元,2012年至2017年11月支出的员工工资86.05万元,鉴定费10万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康县人民政府函告取消水源区内所有矿业权,对得翔公司探矿权不再申报延期的行为,对得翔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得翔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得翔公司主张的补偿项目中,探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不属于实际损失,不予支持;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及利息、人工工资等损失,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一审判决,镇康县人民政府补偿得翔公司损失214.6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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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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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三名律师当选新一届地方政协委员
Time: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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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多名律师被评定为多领域“专业律师”
Time: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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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响应凉山州司法局号召,参与四川省学习贯彻法律援助法宣传活动
Time: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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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为国药集团四川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政府采购法律培训讲座
Time: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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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设备管理分公司开展法律培训讲座
Time: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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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获评“2021年度优秀爱心企业”称号
Time: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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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好律师 正义的守护者
Time: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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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北海涠洲岛之旅
Time: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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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 昊通律师送法下乡
Time: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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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所,八周岁生日快乐!
Time: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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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公益 || 助力脱贫勇担当,捐资助学结硕果
Time: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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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公益 || 法律援助暖人心 真诚致谢送锦旗
Time: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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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公益 || 勇担社会责任,免费服务民企
Time: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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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华诞之际,昊通所喜获“高新区先进党组织、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等多项荣誉称号
Time: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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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长征精神”主题党日活动
Time: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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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获评“2019-2020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Time: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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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邓启律师获评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
Time: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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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行民法典担保制度专题学习会
Time: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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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办党史专题学习会
Time: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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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组织律师集体收看全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专题辅导课
Time: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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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手插花 魅力巾帼”女神节插花活动
Time: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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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所召开2020年年终总结大会暨2021年新春茶话会
Time: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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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映华一行到昊通凉山分所指导、调研
Time: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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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易姝丽律师参加成都律师乒乓球公开赛并获佳绩
Time: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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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褚志娟律师受邀为旅投航发公司进行招投标专题培训
Time: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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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西昌学院三支部与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开展座谈交流
Time: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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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夏文铎、孙雷律师受聘为遂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Time: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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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七周年 || 前尘与新光
Time: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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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师为顾问单位开展法律培训
Time: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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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入选成都银行2020年地方政府专项债法律咨询服务供应商
Time: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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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行“刑民交叉案件”专题法律培训会
Time: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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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所召开2020年中总结汇报&团建拓展活动
Time: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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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入库成都农商银行2020年度合作律师事务所名单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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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凉山州禁毒协会 禁毒宣传活动纪实
Time: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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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师积极参与禁毒公益事业
Time: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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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参加西昌市司法局“送法进彝乡”法治宣传活动
Time: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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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多名律师被评定为多领域专业律师
Time: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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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守望相助、暖心细流”获高新区玉成街道赠锦旗
Time: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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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作总结会暨2020年新春团拜会圆满落幕
Time: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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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荣获高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夏文铎、邓启律师被评为高新区“优秀律师”
Time: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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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荣获高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夏文铎、邓启律师被评为高新区“优秀律师”
Time: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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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与法制同行 II 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应邀参与“预防校园欺凌-法律护航青春”法制教育主题宣讲活动 发布时间:2017-10-09
Time: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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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合伙人孙雷律师受邀为四川蜀九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管人员提供法律培训
Time: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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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夏文铎律师受邀参与泰国驻成都总领馆和四川省商务厅举办的投资考察团赴泰考察
Time: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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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余世飞、曹燕玲、彭娟律师受邀为芳草街街道办辖区内初创企业提供法律培训
Time:2017-06-20
党建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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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党支部及成员荣获表彰
Time: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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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党建新风,筑防控长城
Time: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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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响应凉山州司法局号召,参与四川省学习贯彻法律援助法宣传活动
Time: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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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华诞之际,昊通所喜获“高新区先进党组织、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等多项荣誉称号
Time: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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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长征精神”主题党日活动
Time: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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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办党史专题学习会
Time: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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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律师行业党委指导昊通凉山分所成立党支部
Time: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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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观看爱国主义教育主题电影《八佰》
Time: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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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参加“科学防疫保民安,两会精神振人心”知识竞赛荣获三等奖
Time: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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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微光”|| 以我之力,稍担道义;以爱之名,传递温暖!
Time: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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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开展“12.4 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活动”
Time: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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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日活动
Time: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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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知识竞赛荣获第一名
Time: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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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暨第一届支部委员选举大会
Time:2019-07-19
近期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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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实施的两部新法
Time: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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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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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四川超龄等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Time: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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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干货速递——人人必知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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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员工提出辞职, 公司第二天就要员工离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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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员工在同事私聊群调侃领导被开除!法院:公司赔偿10万元
Time: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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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被罚事件与《反垄断法》
Time: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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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益诉讼)
Time: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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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可获“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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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典型罪名(二)
Time: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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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典型罪名(一)
Time: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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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共71条自1月1日起施行
Time: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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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Time: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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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
Time: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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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指导意见
Time: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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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新规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Time: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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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3起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
Time: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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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附全文)
Time: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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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Time: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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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Time: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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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Time: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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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Time: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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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Time: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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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商业秘密新规、加强对涉及网络侵权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指导
Time: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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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
Time: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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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民法典主要内容)
Time: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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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惩罚规定有效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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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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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人可以取保候审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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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子女抚养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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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程序费用是什么?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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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指那些?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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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被起诉离婚,会影响孩子抚养权判决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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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离婚孩子会判给另一方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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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Time: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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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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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I
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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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II
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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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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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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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部、文旅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Time: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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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部、文旅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Time: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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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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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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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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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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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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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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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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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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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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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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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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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司法保障意见和典型案例
Time: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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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NEWS 热点新闻 法律新闻 近期要闻 咨询电话 HOTLINE 404594185@qq.com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凯乐国际2栋5楼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A座10楼4号
Time: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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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司法保障意见和典型案例
Time: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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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民法典主要内容)
Time: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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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民法典主要内容)
Time: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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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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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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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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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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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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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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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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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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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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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Time: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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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Time: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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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Time: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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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Time: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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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Time: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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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Time: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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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Time: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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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一些涉法问题答记者问
Time: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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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一些涉法问题答记者问
Time: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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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一些涉法问题答记者问
Time: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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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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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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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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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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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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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两个执行意见及典型案例(附案例)
Time: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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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上)
Time: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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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
Time: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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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Time: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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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解释及其参考案例
Time: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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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诉前公告程序
Time: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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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兴奋剂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Time: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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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九会议纪要正式颁布
Time: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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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案例
Time: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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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实施的一批新规,与你有关
Time: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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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Time: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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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一批新规将开始实施
Time: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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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
Time: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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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官方“答疑”
Time: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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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士尼改了:将允许自带这类食品进园!
Time: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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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Time: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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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将于12月1日上岗!
Time: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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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5年凉茶广告之争落幕!最高院改判:加多宝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Time: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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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负翁(no lao lai)”们,你们翻身chongsheng)的机会来了!
Time: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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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规:这些将会影响你我的生活
Time: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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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马伊琍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那么离婚财产究竟怎么分?
Time: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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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政策与你有关!
Time: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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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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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Time: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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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偷换商家二维码
Time: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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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315.94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Time: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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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文涛同志调研指导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筹建党组织工作
Time: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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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文涛同志调研指导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筹建党组织工作
Time: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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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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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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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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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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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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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Time: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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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首次发布(一)
Time: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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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首次发布(二)
Time: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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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可能触犯五项罪名
Time: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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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Time: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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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规则与法律依据
Time: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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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人肉搜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最高判7年!
Time: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