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Ⅱ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 分类:近期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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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0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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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问题9: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因疫情防控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咎于劳动者的原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如何计发工资?
Ⅱ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概要描述】问题9: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因疫情防控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咎于劳动者的原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如何计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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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员工返岗、工资计发等问题
问题9: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因疫情防控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咎于劳动者的原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如何计发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的规定,对于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是1550元/月、1650元/月和1780元/月,具体参见川府发〔2018〕19号文件)的70%的标准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例如:某企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自然月,该企业2月15日才复工,则应当向员工正常支付2月全月的工资;如果该企业3月20日才复工,则除向员工正常支付2月全月的工资外,还应支付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的生活费,以及3月2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工资,以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延期支付,但最好不超过30日。
问题10:复工后,企业要求或员工主动要求隔离一段时间的,或员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该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没有年休或年休假休完的员工,可以安排企业自设福利假;若亦无自设福利假或自设福利假已休完的,建议按事假处理,即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向职工发放生活费,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问题11:职工因疫情(尚未被确诊)被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强制隔离,该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据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强制隔离期间的工资。
当然,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题12: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的企业职工,该职工享有相应的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问题13:企业按规定复工后,职工未及时到岗或拒不到岗,企业应如何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未按时返岗的较多,但企业不能简单的以职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情形,我们建议:企业先向员工以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其返岗,并要求说明未返岗的理由;若员工仍拒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建议再次以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员工若再不返岗且不说明理由的,企业将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仍不返岗且不说明理由的,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特别提示,在此期间,应注意固定相关证据。
如果员工回复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的,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假、事假条件的,应补办病假、事假手续。
问题14:针对来自重点疫区但拒绝隔离观察的员工,企业应怎么处理?
企业可以拒绝该员工提供劳动,该员工不服从安排,且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对病原携带者、重点疫区居民以及疑似病人进行医学隔离观察是政府应对疫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如员工拒绝隔离、接受治疗,以及有其他拒不配合治疗的行为,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六)之规定,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15:疫情期间,企业能否以慈善捐赠的名义擅自扣除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无论是否是以公益捐赠的形式,除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形外,企业不得擅自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奖金等。
若员工同意单位扣除一部分工资或奖金用于公益捐赠,单位应保留好相关书面依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问题16: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应由谁承担?
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问题17: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单位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疫情并不属于法定的延迟发放工资的理由,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确实遇到因疫情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时,如企业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感染或者被隔离,依据尊重劳动者的原则,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就迟延发放工资事宜与工会、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部分 职工在节前已申请的假期与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冲突的问题
问题18:职工在春节放假前已申请的婚丧假与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婚丧假是否顺延?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规定的,我们认为可以顺延。
问题18:职工在节前已申请的探亲假与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探亲假是否顺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问题20:职工在节前已申请的事假与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事假是否顺延?
我国法律对事假未作统一规定。但从事假的性质来看,是职工因私请假,甚至可能因事假而降低工资待遇,因此,事假是在工作时间内不到岗的假期,职工也因此而付出相应代价。因此,事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事假应当顺延。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事假没有扣减工资待遇的,也可以要求职工不得顺延。
问题21:职工在节前已申请的年休假与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年休假是否顺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年休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
问题22:职工在节前已申请的医疗期与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医疗期是否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医疗期不应顺延。
问题23:用人单位在节前自行安排节后年休假或调班的,是否还要执行?
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已经明确了延长3天休假,与3天时间冲突的,用人单位的安排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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