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而制定的法律,本法于2021年8月20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
主要内容:
《医师法》共计7章67条,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重点围绕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引领推动新时代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新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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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体现医师执业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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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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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循医学指导下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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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救急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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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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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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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医师队伍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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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力度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
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本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新修改的《种子法》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行政审批两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也提高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金额,对于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分别处2万元至20万元、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于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分别处货值金额10-20倍、5-10倍罚款。同时,补充了未按检验、检疫规定生产种子的法律责任等。
粮食安全关乎国家安全,而种子更是农业的“芯片”,在耕地面积逐渐减少、人口逐渐增多,科技便是解决粮食问题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会是育种者重要的工作之一,同时,因为育种工作的过程漫长,为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保护便也成为重中之重。
保护种子的研发有利于农业健康、科学可持续的发展,立法既保障育种者、种植户等各方面市场主体的权益,也有利于国内种子产业的发展壮大。
新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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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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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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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
三月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 2022.3.1 生效
出台背景:
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 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法定刑(即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或无期徒刑), 提高集资诈骗罪最低法定刑, 同时将积极退赃退赔规定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为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标准, 迫切需要对《解释》进行修改, 《决定》由此应运而生, 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对其中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六个条文,重点是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22.3.1 生效
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狠抓执行规范体系建设,有效约束和规范执行权,执行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与此同时,随着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的发展,涉执行司法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于权利保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释》。
主要内容:
《解释》共二十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涉执行司法赔偿立案审查的条件,赔偿程序与执行救济、监督程序的衔接,赔偿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该《解释》立足涉执行司法赔偿实际,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国家赔偿审判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解释》的出台,对于公正及时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1 施行
出台背景: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充分发挥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统领全局的作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该总则编司法解释共39条,分为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9个部分。
该总则编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了民法典与旧法的有序衔接问题,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积累的经验智慧,并回应了《民法总则》施行后亟待明确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3.6 施行
出台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该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
《解释》共二十六条,其中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1)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2)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3)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4)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5)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6)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此外,《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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