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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 分类:近期要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6-10 10:3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2019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概要描述】2019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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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主要强调了以下几方面:

  1、《规定》明确限定了受案范围,将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环境事件纳入司法解释调整范围。

  2、《规定》采取磋商前置主义,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机关,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加害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才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3、《规定》对责任方式予以了回应,明确了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4、《规定》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分别受理原则,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可以先后或同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行原则,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行,公益诉讼中止。三是诉讼请求覆盖原则,未能覆盖的部分,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5、《规定》明确了裁判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基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专业性强、修复周期长、修复情况复杂等因素,对受损生态环境具体修复工作的开展,依法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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