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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实施的两部新法

六月份实施的两部新法

  • 分类:近期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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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6-07 14:27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月份实施的两部新法

【概要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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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261日施行

出台背景:

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水资源、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湿地的保护修复提供法治保障。

主要内容:

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共7章65条,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湿地保护法的施行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每年2月2日为世界湿地日

   1.明确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国家对湿地进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2.严格保护湿地资源。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3.明文禁止破坏湿地的一些行为。如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4.提出湿地修复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5.明确监管责任和处罚力度。湿地保护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强对湿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县级以上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湿地保护执行权,明确了违法主体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265日施行

出台背景:

环境噪声投诉居高不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面临压力,道路交通噪声影响程度持续增长,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社会生活噪声源扰民现象日益突出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严重...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主要内容:

该法共9章90条,包括总则、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1.关于工业和建筑施工噪音。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2.关于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3.有针对性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一直以来,广场舞音乐、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令很多民众深受其苦。对此,《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补充完善了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新法亮点:

亮点一:法律扩大适用范围

法律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亮点二:法律完善了政府责任

法律完善了政府责任,强化源头防控,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强化社会共治,并加大惩处力度。法律明确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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