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 分类:近期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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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0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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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20年春节前夕,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迅速席卷全国。疫情爆发以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
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概要描述】2020年春节前夕,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迅速席卷全国。疫情爆发以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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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0年春节前夕,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迅速席卷全国。疫情爆发以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其中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工资计发、休假、社保缴纳等问题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万千家庭。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我们梳理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下发的相关政策、文件、措施,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针对当下劳动用工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以期在当前严峻情势下为您提供帮助。
特别说明:本文件仅作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下发的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梳理和总结,仅供您参考使用,并非最终的法律意见。若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第一部分 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及停复工等问题
问题1: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是什么性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四川省沿用该规定,未再做延长。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仅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因此,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不属于春节的法定节假日。1月31日、2月1日原属于工作日,但因为疫情严重,国务院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临时将1月31日、2月1日调整为休息日,同时,《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2月2日本身是休息日)为因疫情防控所需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法律性质为“休息日”(与普通周末的性质类似)。
问题2: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员工,延长3天假期期间不上班的,不扣发工资,也不额外支付工资;如果上班了,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后采取调休处理,若不能调休的,应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在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如果劳动者在春节10天假期都上班,其加班工资的计算要分别按照不同日期对应的假期性质予以判断。春节放假7天中,3天是法定节假日,4天是休息日;延长的3天时间均为休息日,即,10天中有3天为法定节假日,7天为休息日。假如劳动者的月薪为4350元,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为日工资200元。则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按照3倍计算每天600元,其余7天按照休息日2倍计算每天400元,计算方法为:(4350÷21.75)×3倍×3天+(4350÷21.75)×2倍×7天=4600元。
对于执行综合工时制员工,应扣除3天时间,超过周期审批的时间按1.5倍计算加班工资。
对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即可,不受影响。
问题3:部分地方政府规定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规定的复工日(2月2日),这期间的假期属于什么性质?工资应如何计发?
如上海、重庆等地政府规定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我们认为,这些地方政府规定的企业复工的最早时间,是根据当地疫情严重情况具体作出的适用于当地的具体规定,其性质与问题1所述性质是一致的,期间工资计发与问题2所述一致。
问题4:企业能否要求职工早于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复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若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有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另外,若因企业未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风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题5: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员工春节期间流动情况要求员工提前返回单位所在地进行隔离以便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能正常上班?
按时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员工提前返程并在单位所在地进行自主隔离。当然,企业的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员工在复工日能够正常返岗,并保证身体健康,亦无不当;如果员工未按企业要求提前返回单位所在地进行隔离,导致复工日届满时不能正常复工,或复工后被发现患病,则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惩戒。
问题6:员工能否拒绝企业要求员工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前上班?
除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员工不得拒绝外,其他行业的员工有权拒绝。因生产经营需要复工的企业,建议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与员工达成提前复工或者居家办公的合意,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对于员工而言,如遇到企业违反政府通知规定,要求员工于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前复工的,员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机构、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反映相关情况。同时,员工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问题7: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期间,企业能否通过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方式,冲抵员工当年年休假?
不能。该期间为政府为疫情防控特别调整的休息日,不能以年休假冲抵。
问题8:职工劳动合同在1月31日至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前到期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其他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依法续签或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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