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章关系的类型化分析
所属分类: 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3-03-23
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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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法律问题、不同观点、法官会议意见)
意见阐释
一、《民商审判会议纪要》关于人章关系的规定
二、盖章行为的本质
三、异常人章关系及其效力
(一)先盖章后签约
(二)“假人真章”
(三)“真人假章”
(四)“有章无人”
(五)“有人无章”
四、代结语:盖章问题的裁判思路
(一)人章关系的核心要看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二)要区别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
(三)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
(四)盖章行为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案情摘要: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甲,乙以甲的名义代表A公司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了A公司公章。后丙请求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抗辩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问:A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
加盖公章本身是否意味着已经取得了公司的有效授权?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虽然乙以法定代表人甲的名义代表A公司订立合同,但其毕竟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以A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代表行为,而系代理行为。尽管乙持有并加盖A公司公章这一行为本身可能会给交易相对人丙以很强的其具有代理权的信赖,但其是否享有代理权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而非主观信赖问题,故,如果其确实享有代理权,则是否加盖公章及加盖的是否为真章,均不影响公司承担责任;反之,如其不享有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乙说:肯定说
乙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以法定代表人甲的名义代表A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代表行为,而是属于代理行为。但乙持有并加盖A公司公章这一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其已经取得了A公司的合法授权,A自然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申言之,只要公章是真实的,加盖公章的行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至于盖章之人的身份则在所不问。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公司主要通过代表与代理两种方式对外从事交易活动,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行为(包括冒充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进行的所谓代表行为)均属代理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或者在无权代理时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情形确定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考察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要区别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进行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但不论何种情形,都不会因为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而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当然,考察公章真实性并非全无意义,其是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绝非全部因素。在认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身份及职责、盖章场所、公章类型等因素。就此而言,“认章不认人”“认人不认章”等表述均不够全面准确,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有其合理性。
意见阐释:
一、《民商审判会议纪要》关于人章关系的规定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着重解决“真人假章”问题,被坊间形象地概括为确立了“认人不认章”的规则。应当说,《民商审判会议纪要》针对实践中非常突出的“真人假章”问题,提出了“认人不认章”的裁判思路,回归了盖章问题的理论本源,对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涵盖人章关系的主要类型,但并未涉及“假人真章”“有章无人”等情形,而且对公章本身、对盖章过程的复杂性关注也不够。
二、盖章行为的本质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以及各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各种专用章,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超出特定用途就很难代表公司的意志。鉴于本部分主要针对公司在缔约时的盖章行为,故所指的公司印章主要是指公章,当然也包括合同专用章等能够用以订立合同的各种专用章,但不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不以缔约为目的的专用章。
自然人签订合同,除作为受托人签订合同外,本身既是行为人又是合同当事人。而公司作为组织体,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意志,从而出现行为人和合同当事人相分离的特点,导致需要考察行为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以及在行为人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时,还要考察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因素来确定公司应否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此处的“行为人”,主要是指在合同书上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身份签字的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是指盖章之人或者与相对人进行缔约磋商之人。至于其身份,既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是公司的代理人,甚至是没有任何授权的人。此外,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磋商后,通常还需要公司以盖章方式予以确认。可见,盖章行为以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行为人签订的合同符合公司利益为前提,其性质与自然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相同,即是公司表达意思或者说将其意思表示外化的主要方式。因此,公司在合同书上盖章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一是公司作出要约或者承诺等意思表示的方式。《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以签章方式作出承诺之时视为合同订立之时,盖章的地点视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是作为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依据。加盖公章表明公司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代表或代理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三是作为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盖章行为同时还表明,公司对行为人经磋商确定的合同内容表示确认,进而作为自身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三、异常人章关系及其效力
正常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与相对人进行磋商,确定合同条款后,再由公司进行盖章确认,即公司通过盖章方式对行为人与相对人磋商后确定的合同条款予以确认。该交易流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先有合同条款再盖章确认;二是盖章确认的是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的行为人签署的合同,即代表或代理行为与盖章行为具有一致性;三是公司加盖的是真章而非假章。相应地,异常人章关系包括五种情形。
(一)先盖章后签约
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行为人、由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磋商确定合同内容。此时,应当视行为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代理权而确定法律后果: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视为公司给予了行为人概括授权,所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生效;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则属于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考虑到此种情形实在有悖交易习惯,一般不宜认定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即原则上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二是公司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直接交给相对人,由相对人确定合同内容。此时相对人既是合同当事人,又是公司的代理人,属于自己代理行为。依照《民法典》第168条有关“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之规定,该行为原则上无效,除非公司事后表示同意或者予以追认。
(二)“假人真章”
“假人真章”即章尽管是真的,但行为人却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章是真的,即便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我们认为,即使章是真的,也不排除他人通过偷盗甚至抢夺等方式取得的可能,因而一概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显然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也对公司不公。况且,公司盖章确认的事实基础是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在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情况下,公司盖章确认就缺少事实基础,故不宜简单地以公章是真的为由就认定公司是合同当事人,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假人真章”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他人假冒的,但发生纠纷时难以认定系由何人所假冒。在法定代表人主张被假冒签字的情况下,考虑到相对人有义务核实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因而相对人要举证证明何时何地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何时签字盖章等事实;未能举证的,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二是他人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代表公司缔约,纠纷发生时可以认定该他人系何人,即本案所涉情形。《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的情况下,相对人很容易核实缔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故他人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代表公司缔约的行为并非代表行为,自然也谈不上越权代表的问题。但其确有代理权的,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缔约,不妨碍构成有权代理;反之,构成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明知缔约人并非法定代表人且未取得代理权就与其订立合同,往往表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一般可以排除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三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有关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规则来认定公司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三)“真人假章”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的即属此种情形,即尽管章是假的,但行为人却是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主要包括:一是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二是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签字;三是代理人尽管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但能够证明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了缔约磋商。此时,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且签订的合同也体现了公司的意思,公司本应通过盖章行为予以确认。但其为逃避未来可能面临的责任,故意加盖假章,自然不应让其得逞。故即便盖的是假章,也不影响公司承担责任。
(四)“有章无人”
此种情形指的是合同书上仅有盖章并无行为人的签字,且不能确定章系何人所盖,或者系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如果最终确定是假章,当然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即便认定盖的是真章,因为不能确定行为人,自然也谈不上适用代表或者代理制度的问题,故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五)“有人无章”
此种情形指的是合同书上固然有签字,但并未加盖公章。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内容、行为人的身份及职权等因素,来确定行为人究竟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不能简单地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就认定属于个人行为。在确定是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后,再根据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是否超越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确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四、代结语:盖章问题的裁判思路
综合前述分析,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盖章问题的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裁判思路。
(一)人章关系的核心要看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通过对异常人章关系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考察人章关系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便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是假章,都要对公司发生效力;反之,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了公章就使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
(二)要区别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
就代表权来说,鉴于相对人很容易核实行为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因而认定其是否为有权代表行为相对比较简单,本部分对此不再详细展开,此处主要讨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无权代理问题,这就有必要区分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而进行具体判断。
1.关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权来自委托人的单方授权,授权的形式主要是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并由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签章。授权委托书不同于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是单方行为,一经颁发就产生授权的效力,无须征得被授权人的同意;而委托合同作为双方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成立。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基于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而向受托人颁发委托授权书。
2.关于职务代理。职务代理,顾名思义,即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职务代理确有不同于委托代理的某些特征,如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与其说是受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不如说更多地受劳动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职务代理相对稳定,除非代理人职务变动,其代理权一般不能被剥夺等。但职务代理又具有委托代理的本质特点,即都是被代理人单方授权行为的结果,尽管其授权形式各有特点,代理人都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等。因此,职务代理实质上是委托代理的特殊形式。[]
总之,在委托代理中,要着眼于客观事实来审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合理信赖等因素。但在职务代理中,鉴于本身并未明示的授权,且职权范围又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在确定有无代理权时要充分考虑相对人是否有合理信赖的因素,这也是《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因。
(三)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
相对人应当核实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自然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或代理的公司,也就是说,相对人有核实缔约当事人身份的义务。一旦认定缔约当事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还应当进一步核实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具体来说:一是要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如核实行为人是否为委托代理人或者职务代理人。前者主要审查有无授权委托书,该项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后者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及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行为人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乃至着装等可能给相对人行使职权外观的因素,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二是核实行为人的代理权限,确定是否为无权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主要考察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在职务代理中,需要考察工作人员的职权,重大交易还需要了解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章程、机构设置、合同审批流程等。
总之,相对人审核的对象既包括人,如核实行为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具有代表或代理权限;也包括章,如所盖公章的类型及真伪;还包括二者人章的结合,如在什么地方以何种方式盖章;等等。就此而言,笼统地说“认人不认章”是有失偏颇的。
(四)盖章行为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为保障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相对人审核行为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是有限度的,在相对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仍未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及权限的情况下,此时公司的盖章行为往往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使相对人成为“善意”相对人,很大程度上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当然,能否构成表见代理,还需要考察相对人是否无过失,篇幅所限,本部分对此不再展开。
关键词: 最高院:人章关系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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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设备管理分公司开展法律培训讲座
Time: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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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获评“2021年度优秀爱心企业”称号
Time: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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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好律师 正义的守护者
Time: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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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北海涠洲岛之旅
Time: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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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 昊通律师送法下乡
Time: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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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所,八周岁生日快乐!
Time: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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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公益 || 助力脱贫勇担当,捐资助学结硕果
Time: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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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公益 || 法律援助暖人心 真诚致谢送锦旗
Time: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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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公益 || 勇担社会责任,免费服务民企
Time: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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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华诞之际,昊通所喜获“高新区先进党组织、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等多项荣誉称号
Time: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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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长征精神”主题党日活动
Time: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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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获评“2019-2020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Time: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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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邓启律师获评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
Time: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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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行民法典担保制度专题学习会
Time: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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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办党史专题学习会
Time: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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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组织律师集体收看全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专题辅导课
Time: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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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手插花 魅力巾帼”女神节插花活动
Time: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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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所召开2020年年终总结大会暨2021年新春茶话会
Time: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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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映华一行到昊通凉山分所指导、调研
Time: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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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易姝丽律师参加成都律师乒乓球公开赛并获佳绩
Time: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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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褚志娟律师受邀为旅投航发公司进行招投标专题培训
Time: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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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西昌学院三支部与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开展座谈交流
Time: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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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夏文铎、孙雷律师受聘为遂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Time: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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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七周年 || 前尘与新光
Time: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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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师为顾问单位开展法律培训
Time: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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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入选成都银行2020年地方政府专项债法律咨询服务供应商
Time: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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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举行“刑民交叉案件”专题法律培训会
Time: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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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所召开2020年中总结汇报&团建拓展活动
Time: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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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入库成都农商银行2020年度合作律师事务所名单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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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凉山州禁毒协会 禁毒宣传活动纪实
Time: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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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律师积极参与禁毒公益事业
Time: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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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参加西昌市司法局“送法进彝乡”法治宣传活动
Time: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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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多名律师被评定为多领域专业律师
Time: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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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守望相助、暖心细流”获高新区玉成街道赠锦旗
Time: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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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作总结会暨2020年新春团拜会圆满落幕
Time: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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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荣获高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夏文铎、邓启律师被评为高新区“优秀律师”
Time: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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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所荣获高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夏文铎、邓启律师被评为高新区“优秀律师”
Time: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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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与法制同行 II 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应邀参与“预防校园欺凌-法律护航青春”法制教育主题宣讲活动 发布时间:2017-10-09
Time: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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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合伙人孙雷律师受邀为四川蜀九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管人员提供法律培训
Time: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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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夏文铎律师受邀参与泰国驻成都总领馆和四川省商务厅举办的投资考察团赴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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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余世飞、曹燕玲、彭娟律师受邀为芳草街街道办辖区内初创企业提供法律培训
Time: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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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通动态 | 铭记历史,弘扬抗战精神—我所组织观看抗战胜利 80 周年纪念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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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实施的两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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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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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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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四川超龄等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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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干货速递——人人必知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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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员工提出辞职, 公司第二天就要员工离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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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员工在同事私聊群调侃领导被开除!法院:公司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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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被罚事件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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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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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可获“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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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典型罪名(二)
Time: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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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典型罪名(一)
Time: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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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共71条自1月1日起施行
Time: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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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Time: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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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
Time: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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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指导意见
Time: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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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新规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Time: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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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3起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
Time: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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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附全文)
Time: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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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Time: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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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Time: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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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Time: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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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Time: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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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Time: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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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商业秘密新规、加强对涉及网络侵权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指导
Time: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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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
Time: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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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民法典主要内容)
Time: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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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惩罚规定有效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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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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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人可以取保候审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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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子女抚养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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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程序费用是什么?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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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指那些?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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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被起诉离婚,会影响孩子抚养权判决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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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离婚孩子会判给另一方吗?
Time: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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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Time: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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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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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I
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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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II
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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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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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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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部、文旅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Time: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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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部、文旅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Time: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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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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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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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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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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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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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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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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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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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III
Time: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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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司法保障意见和典型案例
Time: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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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NEWS 热点新闻 法律新闻 近期要闻 咨询电话 HOTLINE 404594185@qq.com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凯乐国际2栋5楼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A座10楼4号
Time: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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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司法保障意见和典型案例
Time: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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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民法典主要内容)
Time: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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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民法典主要内容)
Time: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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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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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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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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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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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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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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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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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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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II
Time: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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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Time: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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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Time: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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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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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Time: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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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Time: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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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Time: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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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Time: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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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一些涉法问题答记者问
Time: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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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一些涉法问题答记者问
Time: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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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依法统筹推进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一些涉法问题答记者问
Time: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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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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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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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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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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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及风险提示
Time: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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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两个执行意见及典型案例(附案例)
Time: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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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上)
Time: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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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
Time: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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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Time: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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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解释及其参考案例
Time: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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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诉前公告程序
Time: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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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兴奋剂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Time: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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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九会议纪要正式颁布
Time: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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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案例
Time: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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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实施的一批新规,与你有关
Time: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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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Time: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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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一批新规将开始实施
Time: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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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
Time: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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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官方“答疑”
Time: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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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士尼改了:将允许自带这类食品进园!
Time: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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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Time: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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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将于12月1日上岗!
Time: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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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5年凉茶广告之争落幕!最高院改判:加多宝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Time: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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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负翁(no lao lai)”们,你们翻身chongsheng)的机会来了!
Time: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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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规:这些将会影响你我的生活
Time: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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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马伊琍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那么离婚财产究竟怎么分?
Time: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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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政策与你有关!
Time: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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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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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Time: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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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偷换商家二维码
Time: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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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315.94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Time: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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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文涛同志调研指导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筹建党组织工作
Time: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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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文涛同志调研指导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筹建党组织工作
Time: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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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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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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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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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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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Time: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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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Time: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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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首次发布(一)
Time: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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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首次发布(二)
Time: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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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可能触犯五项罪名
Time: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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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Time: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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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规则与法律依据
Time: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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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人肉搜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最高判7年!
Time:2017-05-09
